第一条 为提升本团体人事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根据国家及社会组织管理等相关法规,结合本团体实际,制定本制度。具体工作要求以国家现行法规政策为准。
第二条 本团体人事管理主要包括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薪酬与福利,劳动合同与人事档案,表彰与处罚管理等。人事管理工作由秘书处负责。本制度所称的工作人员是指本团体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一章 工作人员的聘任、解聘与离职
第三条 工作人员的聘任应按照本团体内设机构秘书处的工作需要,依照章程与相关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机构工作职能确定聘任人数。聘任工作人员录用后应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条 工作人员(包括试用期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如出现应予以解聘的情况,可由秘书长审定后报会长并完成相应审批流程。解聘事宜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五条 工作人员离职应提前告知秘书处,并依照有关规定和协议要求向本团体递交辞职信。离职人员须主动做好离职交接工作。离职人员薪酬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工作人员岗位涉及保密时,按国家相关规定及劳动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第二章 工作人员的薪酬与福利
第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执行。
第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有带薪参与岗位技能培训的权利和义务,因公出差等费用依照相关本团体相关制度规定报销。
第九条 工作人员依法享有休假权利。
第三章 劳动合同与人事档案
第十条 本团体工作人员劳动合同按照相关规定签订,本团体持有的劳动合同由秘书处保存。
第十一条 秘书处负责建立聘用员工人事档案,并妥善保存。
人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秘书处应收集员工在协会工作期间需入档的材料,按相关程序和要求确认和入档,定期将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材料更新完善一次。
第四章 工作人员的奖励与处罚
第十二条 本团体对工作人员的奖励与处罚,由秘书处按有关规定流程审批后实施。工作人员的奖励与处罚由监事(会)负责内部监督。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2023年3月16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