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协会概况 》 会费标准  

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2015113日第一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2020年第一届六次会员大会第一次修订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和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本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保障本会充分履行职责,工作正常开展,更好地为会员提供服务,特制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如下: 

    一、纳会费是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颁发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明确规定,是协会一项重要的经费来源,是维持协会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缴纳会费是每个会员的法定义务。

二、会费标准应遵循依据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依据工作成本的原则确定。根据本会实际情况,经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会费标准如下:

会长单位每年20000(贰万元)元;副会长单位每年15000(壹万伍仟元)元;理事单位每年8000(捌仟元)元;会员单位每年5000(伍仟元)元;个人会员暂时纳会费。

三、本会于每年1月份向会员单位发出年度会费纳通知,会员单位应在6月底前纳本年度会费。其中老会员根据每年年初在协会的任职情况缴纳当年会费,新会员被批准入会后1个月内纳当年会费

会费纳方式为支票、现金或电汇汇入本会账户。

四、各会员单位应按标准,主动及时纳,不得拖欠。1年纳会费,经催促仍不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五、非会员单位参加协会业务活动的,按相关规定收取活动经费。

六、会费的管理与使用

1.会费的管理与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厉行节约,加强审计,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2.会费收支统一由协会财务部管理。按照天津市财政局规定,协会收取会费,需开具电子版“社会团体会费票据”,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单独设立账册。

3.会费的支出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平调、挪用。

4.会费的开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执行,主要用于宣传教育技术培训活动召开会议奖励表彰等以及常设办事机构的支出。

七、会费的监督

1.会费的收支与使用要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同级监事会和会员的监督,按本会《章程》规定每年向会员大会报告情况。

2.协会组织财务审计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八、本办法经2020年7月22日第一届六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2015年11月3日第一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