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2015年11月3日第一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2020年第一届六次会员大会第一次修订)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和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本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保障本会充分履行职责,工作正常开展,更好地为会员提供服务,特制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如下:
一、缴纳会费是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颁发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明确规定,是协会一项重要的经费来源,是维持协会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缴纳会费是每个会员的法定义务。
二、会费标准应遵循“依据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依据工作成本”的原则确定。根据本会实际情况,经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会费标准如下:
会长单位每年20000(贰万元)元;副会长单位每年15000(壹万伍仟元)元;理事单位每年8000(捌仟元)元;会员单位每年5000(伍仟元)元;个人会员暂时不缴纳会费。
三、本会于每年1月份向会员单位发出年度会费缴纳通知,各会员单位应在6月底前缴纳本年度会费。其中老会员根据每年年初在协会的任职情况缴纳当年会费,新会员被批准入会后1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
会费缴纳方式为支票、现金或电汇汇入本会账户。
四、各会员单位应按标准,主动及时缴纳,不得拖欠。如1年内未缴纳会费,经催促仍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五、非会员单位参加协会业务活动的,按相关规定收取活动经费。
六、会费的管理与使用
1.会费的管理与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厉行节约,加强审计,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2.会费收支统一由协会财务部管理。按照天津市财政局规定,协会收取会费,需开具电子版“社会团体会费票据”,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单独设立账册。
3.会费的支出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平调、挪用。
4.会费的开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执行,主要用于宣传教育、技术培训、文体活动、召开会议、奖励表彰等以及常设办事机构的支出。
七、会费的监督
1.会费的收支与使用要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同级监事会和会员的监督,按本会《章程》规定每年向会员大会报告情况。
2.协会组织财务审计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八、本办法经2020年7月22日第一届六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2015年11月3日第一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