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团体会员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团体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会员
第二条 本团体实行会员制。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享有并履行章程规定的权利、义务,践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社会责任,共同维护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依法自治秩序。
第三条 本团体的会员类型为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本团体。单位会员应具有法人身份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其代表参加本团体活动;单位会员代表调整,应由单位会员书面通知本团体,本团体对单位会员授权代表参会情况予以公示。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员合并,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继承;单位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会员条件的单位,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单位继承,其余单位应另行申请入会。
第四条 本团体会员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需由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会员接受监事(会)的内部监督。
会员退会需书面告知所在社会团体并交回会员证。拟退会的会员在退会前应完成本团体交办的相关工作,如因上述未尽事宜造成本团体损失,应由该会员承担。
会员有章程中有关丧失会员资格情形的,经理事会确认并以决议形式公开会员除名理由后,其会员资格自动丧失。拟被除名的会员有权在理事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五条 本团体的会员信息管理工作由秘书处负责,每年3月更新本团体《会员名册》。本团体理事会负责对会员的相关表现作出奖励或惩处的决议。
第六条 本团体会费标准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第二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管理和监督。
会员(代表)大会应清点实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人数,实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人数超过应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大会为有效会议。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不包括行业协会商会章程中规定须经2/3以上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的事项)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凡是有选举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监事须在会前对会员或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会员(代表)大会主持人应现场通报应到人数、实到人数、大会有效性等情况,并得到监事(会)认同。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年至少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九条 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会员或会员代表现场出席形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须经本团体理事会研究通过,报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可采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以视频会议形式参会的会员,应通过书面形式确认会议信息化载体上显示的用户名与会员的对应关系,知悉并能够准确操作、使用有关功能。本团体秘书处负责视频会议参会情况及相关资料数据的保存、归档。
会员(代表)大会应全程做好音像记录。涉及选举议程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2023年3月16日第二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