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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理事会议事规则
2019/8/16 14:12:56

为了规范理事会议事决策,提高议事效率和质量,根据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一、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指定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主持。

二、理事会议事决策遵循程序严格、讨论充分、民主集中的原则。

三、凡属涉及协会重大工作、重要制度,大额开支以及其它属于重大事项的事宜,应当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本规则重大工作是指协会工作计划、报告,增选或罢免本会负责人,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内设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和聘免主要负责人,表彰惩戒等。

重要制度是指协会章程、会费标准、行业自律公约以及内部管理制度等。

大额开支是指单项或同项总额在3万元以上的支出项目,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开支,由会长签批。

五、理事会可邀请相关管理部门、协会兼职秘书、各联络组组长、副组长、各专家组组长、副组长等人员列席会议。

六、理事会召开前,秘书处应做好充分准备工作,相关议题和资料应提前三天告知与会人员。

七、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监事参加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可采取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方式。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事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八、秘书处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对理事会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会长、秘书长、监事等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存档备案。

九、本规则经2017年3月17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