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大会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天津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注:会员数量在100名以上时,可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荐举,具体荐举方式由理事会研究后提交会员大会通过,并明确会员代表数和会员代表单位。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3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2;会员数量在300个以上5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3;会员数量在500个以上10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4;会员数量在1000个以上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5。会员代表届满后须重新推选。)
第三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执行。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出会议议题。
第六条 会员大会出席会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第七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
第八条 本制度经2015年11月3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协会秘书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