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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理事制度
2019/8/16 14:15:20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天津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控制在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以内。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出会议议题。理事会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监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超过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存档备案。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书面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

  第七条 本制度经2015113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协会秘书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