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3日第一届一次理事会通过,2022年5月18日第二届二次理事会第一次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市民政局《关于加强社会团体风险防控和重大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民函〔2021〕34号)和《天津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第三条 本协会重大活动的内容包括:
(一)依照《章程》规定召开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涉及协会负责人调整、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专项基金、提前或延期换届等重要事项表决的理事会;
(三)重大庆典纪念活动(含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成立大会);
(四)跨行业组织、跨地区的学术活动;
(五)开展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六)作为原被告的对本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行为;
(七)其他重大活动。
第四条 本协会举行重大活动应以网上填报的方式,于活动举办7个工作日前通过天津市社会组织服务管理系统活动公示功能,向社会公开并告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业社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划资源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应确保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主动接受党建领导机关(规划资源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的管理和内部监督、社会监督。
第五条 严格把握重大活动的界定和公示要求,加强内部监督和诚信自律。应在党建领导机关(规划资源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研判风险后及时沟通重大活动的可行性、合规性。行业管理部门、外事等部门有要求的,按要求向行业管理部门、外事部门报备。
第六条 本协会开展的重大活动,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社团《章程》表现的,监事(或监事会)应立即要求停止活动,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第七条 本协会党组织引导和监督本团体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引导和支持协会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第八条 本协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公示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九条 本制度经2022年5月18日第二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2015年11月3日第一届一次理事会通过的《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同时废止。